日前,甘肃省高院受理的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即因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而最终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因此,网贷出借人发起诉讼时,一定要先理清网贷债务关系,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搞错起诉对象就事倍功半了。
在案件审查中,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P2P网贷清退以来,已经出现不少类似案件。按照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和出借人间只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起诉平台必然败诉。从法律上讲,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人。因此,法院在立案审查民间借贷类案件后时,最重要的就是审查“债”的成立是否符合真实原则,原告和被告之间必须要有实际的借贷关系发生才能主张债权。因此,玖富出借人只有起诉网贷实际的债务人——借款人,才能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证据,并最终获胜。